家庭關係丨父母遺棄女兒託婆婆照顧難轉監護人 律師:祖母可透過社署申探視權

育兒資訊

發布時間: 2024/02/06 14:34

分享:

分享:

律師呼籲父母們,別忘祖父母在孩子成長的重要性。(iStock圖片)

農曆新年將至,當然大家也希望在此普天同慶的大日子期間能夠與至愛的親朋戚友度過,而當中很大機會包括配偶、子女及「四大長老」,即祖父母。

祖父母在每個家庭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不論是在順境還是逆境中,都會無私地為家庭付出並給予無限的愛與支持。許多祖父母常開玩笑說,他們都在孫兒女身上享盡所有樂趣,然後在每天結束之時把孩子們交還給他們的父母。

但遺憾的是,並非所有人都是如此。有些人得以留下照顧撫養孫子女,另一些人卻不得不通過法庭才能見到他們。

當每對父母面臨分居或離婚時,孩子們都會因家庭破裂、家庭結構產生變化而受到生心理影響。而祖父母往往都從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是孫兒女度過難關的支柱,亦在孫兒女最缺乏安全感時提供了重要的情感支持,愛與關懷。假若父母與祖父母之間關係本身就疏遠甚至破裂,父母不允許祖父母探望孩子們時,事情或會變得複雜棘手。

最新影片推介:

祖父母原則上沒有直接向法庭申請探視孫子女的權利。暫無任何法律假定與祖父母共度時光屬對孩子最大利益的考量之一。 雖然法庭已經認識到祖父母在孩子生活中發揮的重要性,尤其是年幼的兒童,但倘若父母和祖父母之間存在真正的糾紛,也應警惕其給兒童生活帶來問題或衝突的可能性。

但祖父母亦可以採取一些措施來保障自身與孫輩的關係,且促進未來雙方親密關係的發展。當祖父母與子女關係破裂,導致很難與孫子孫女見面時,與父母雙方進行非正式的家庭討論或調解應是首要選擇,因為法庭程序不但需要很長的時間及花費很多精力,有關的律師費用也可以很龐大,以及最重要的是當中的反覆及侵略的訴訟性程序,很可能會影響到孩子們的心理狀況。
 
若非正式的途徑都未能改善問題,法庭或需要决定與祖父母的聯系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過程中祖父母或會面臨一些法律障礙,但法庭確實了解到祖父母與孫子女接觸的意義和價值,以及對孫子女成長過程中的付出及貢獻。

在案件CLP v CSN & Anor [2017] HKFLR 1中,男方M與女方F從未結婚。他們於2007年誕下一名女兒C後,F離家且杳無音信,而M替C及其外祖母X申請公屋後亦離開了兩人,從此X便一直照顧著C。由於C的親生父母去向不明,X在安排C的教育和護照方面困難重重,故此她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 (「《條例》」)第8D(2)(b)條提出申請,要求成為C的監護人。礙於X的外祖母身份,以及M和F仍擁有對C的父母權,家事法庭不能接受X的申請。不過,C長久被其父母忽略,長此以往並不符合C的最佳利益。X可要求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條例》第10條就C的管養和探視權展開恰當的法律程序,以及就C的照顧和保護作出安排。這樣,X便會獲授權照顧和管控C,直至她年滿18歲為止。由此可見,法官說明在合適的案中,香港法庭是可以及應該把子女的照顧判給祖父母。

當然,在大部份的家庭父母會是孩子心目中最有影響及地位的親人,但雖然如此,祖父母的重要性也千萬不能忽視!

衛仕達離婚及家事法律顧問團隊合夥人高崑峰律師。(作者提供相片)

--------------------------
如果你有家事疑難,例如家事法律、婚姻、移民、外傭等問題,歡迎電郵問題至topick.parenting@gmail.com,獲選的問題將交由專家解答及刊登。

責任編輯:林綺玲

撰文 : 高崑峰律師 衛仕達離婚及家事法律顧問團隊合夥人